第 一 條 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中華開發文教基金會」(以下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基金會以從事各項文教、藝術教育(包含文創)及公益事業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辦理下列業務:
一、辦理人才潛力獎及各類藝術文化展演、推廣、學術研討相關活動及獎助事宜,藉以發掘並鼓勵各領域優秀人才之發展。
二、獎助財經、金融及產業相關之專題研究及學術著作出版。
三、舉辦財經、金融及產業相關座談會及專題研討會,邀請國內外專業人才講學。
四、設置財經、金融或清寒家庭子女教育獎助學金。
五、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教育性或公益性事務。本會辦理獎助或捐贈者,應以本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
第 三 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參仟萬元整,由中華開發工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06年3月15日改制更名為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捐助。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敦化北路一三五號十二樓,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 五 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基金之募集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基金之動用及以基金填補短絀。
三、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獎助案件的處理與相關辦法之訂定。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八、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九、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十、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十一、合併之擬議。
第 六 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組成,董事人數應為單數。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應有五分之一以上之成員具有與本會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選任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任之。
董事皆為無給職。
第 七 條 本會董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惟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第一項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董事會得另選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 八 條 本會應發展之需要,得聘請國內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名譽顧問,名額不限。
第 九 條 本會置董事長、執行董事各一人,由董事互選產生。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執行董事專責執行董事會相關決策事項。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代理之。
第 十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執行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第十一條 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會之決議,需以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四、解散本會之決定。
五、基金之動用。
六、以基金填補短絀。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及教育部。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如有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十二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同意聘任之,解任時亦同。執行長承董事長之命,綜理本會事務,並置行政人員分設秘書、業務、會計、總務等組,其人員由執行長視事實需要遴聘之。
第十三條 本會董事及執行長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
第十四條 本會應建立會計制度,報教育部備查。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其會計處理並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
本會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教育部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教育部之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第十五條 本會應於每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經董事會通過後之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送教育部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本會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教育部備查。
前二項經教育部備查之資料,本會應於教育部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
第十六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
第十七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本會設立登記後各項所得為原則。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本會名義為之,受教育部之監督;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財產之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本會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經董事會同意,於教育部所定之項目及額度內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
本會除經教育部核准外,不得購買捐助或捐贈累計達本會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捐助人或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所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
本會不得以通謀、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運用於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或由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本會對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不得有分配賸餘之行為。
第十八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教育部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於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訂立。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一零三年三月二十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零四年三月十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一零八年三月七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一一零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